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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湘财资[2007]9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低于2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四)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丁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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