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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文件法规及领导讲话



目 录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 2
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 10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 17
四、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资[2007]3号) 19
五、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2006年12月21日). 22
六、在全省资产清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湖南省财政厅李友志2007年2月7日). 33
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湘财资[2007]4号) 41
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南省资产清查技术服务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资[2007]5号) 48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 51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 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 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 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 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 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 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 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条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和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
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各地方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07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数据统计工作,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收入及资产管理有关信息,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要求,我们设计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逐户编制《报表》。
二、《报表》包括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报表两部分。资产清查基础表是填报资产清查数据的基础表格。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在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填报。有关填报口径应与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逐项、逐台(件)录入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以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在此基础上,录入资产清查基础表,并自动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和汇总报表。
五、《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单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报表》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六、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精心组织落实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各中央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将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结果报告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应集中掌握本地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并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等材料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清查材料外,还应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省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七、《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人民币)。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报表》时,应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向财政部报送的汇总报表纸质文件,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资[2007]3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便于各级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省财政厅成立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友志任组长;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李良田、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张美霞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美霞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各单位应成立相应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工作方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单位进行自查,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收集并审核汇总后,连同所属单位清查工作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直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厅、局、委、办本机关)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各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地方自行确定。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三、工作内容。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二是建立资产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是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根据财政部要求,为保证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时间作如下安排。
(一)户数清理阶段。根据财政部51号文件要求,2007年2月底以前完成参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
(二)资产清查阶段。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阶段工作必须于2007年4月底以前完成。
(三)审计汇总阶段。按照财政部要求,各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必须于2007年5月底以前完成,并连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各市州、省直主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及省直各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全省汇总,并于2007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四)完善制度阶段。各级各单位应根据本次资产清查情况及审计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认真加以总结,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总结评比阶段。省财政厅根据各级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评比,对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将采取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制度尚不健全、管理尚不完善的单位则采取相应办法,督促、帮助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情况,我们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实,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附件:
一、《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另行印发。

二00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五、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2006年12月21日)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下面,我就这次资产清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财政管理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改革,这些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财政部今年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部令的公布,对于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个部令公布以后,资产管理方面的首要任务,就是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这是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其他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具体来讲,资产清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资金逐步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中国会计年鉴》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国有资产总量为11.58万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达到3.84万亿元,约占三分之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如此庞大,只有在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才能管住、管好、管出效益。
首先,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降低政府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家底”不清,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得不到有力的保证;资产配置不公平,超编、超标现象普遍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低,存在着闲置浪费现象;资产处置不规范,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浪费了国有资源,增加了政府的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摸清资产存量及其使用状况,有利于下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利于促进存量资产的整合、调剂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资产的配置,防止超编、超标;有利于控制资产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总而言之,有利于节约政府和社会资源,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的步伐。
其次,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秩序,特别是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存在混乱现象,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自行出台和发放津贴补贴。而这些政策外津贴补贴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为了彻底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1号),要求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原来用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要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2006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强调,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开展全国范围的资产清查,全面、细致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情况,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家的权益;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从源头上控制津贴补贴发放,缩小收入差距,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展资产清查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需要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各项财政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乏力,资产管理改革明显滞后,与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影响了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提供支持。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看,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由财政预算资金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规范性、科学性,直接决定了资产配置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预算管理是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通过增量来调节、控制资产存量的有效手段,只有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抓好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资产管理也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有关数据资料,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有利于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因此,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既是加强资产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的有效手段。
通过资产清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一是可以解决资产预算安排与现有资产存量脱钩的问题。这次资产清查重点要掌握的资产存量信息,如数量、价值、结构、来源等,很多都是根据预算管理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设置的。二是可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编制综合预算。通过清查,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等国有资产收益情况,逐步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三是可以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创造有利条件。目前,我们在细化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就是缺少实物定额标准。通过资产清查,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掌握资产的实物量、价值量及运行状况等信息,对资产的利用率、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反复研究、分析、测算和修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标准,就为细化预算编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将会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四是可以为推动财政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实施绩效预算是我国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长远目标,财政部正在广泛开展这方面的研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施绩效预算的条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我们还无法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目标准确、合理地进行量化、具体化,因而也就难以准确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为达到某一绩效目标而实际需要耗用的物化劳动、活劳动的成本。从长远来看,开展资产清查,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配置合理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可以推动财政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为逐步实施绩效预算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从政府采购的角度看,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为国家财政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在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有效地防止了商业贿赂的发生,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全国性的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存量和管理状况,认真进行梳理,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都能做到对资产存量、使用管理状况、需要配置的资产心中有数,有利于调剂余缺,避免盲目重复购置,造成资产的闲置浪费;有利于准确了解资产配置的品种和数量,扩大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时效性。
(三)开展资产清查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两个部令的公布,标志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达到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彻底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我们还需要做长期、复杂、细致的工作。首要的就是要开展全面的资产清查工作,以摸清“家底”、堵塞漏洞、完善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是资产清查的基本任务。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掌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不仅不完整、不准确,而且基本上都是静态数、账面数,实际资产变动状况没有得到准确反映,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一些资产实际已经报废、损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却长期挂账未作处理;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存在着大量的账外资产,没有及时入账。由于账外资产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范围之外,导致资产处置更加随意,流失更具隐蔽性。通过资产清查,可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可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的“家底”,摸清资产管理的“家底”,摸清资产收益的“家底”。
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不仅在于弄清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资产清查,找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真空”和“漏洞”,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尽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进行约束。
开展资产清查另外一个目的,是要获取资产管理的初始化信息、实行动态监管。针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为防止资产清查的前清后乱和切实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将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要求,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该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可以有效降低资产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也有助于实现资产管理的透明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为部门预算管理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支持,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只有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才能获得真实可靠的初始数据信息,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安排
(一)工作内容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暂不纳入工作计划。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账务清理要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财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要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的清查。
完善制度工作内容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此次资产清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引入中介组织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以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在以往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中,对资产清查结果的核查一般分三个层次进行,即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复查或抽查--财政部门组织核查。本次资产清查,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参与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的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二)工作安排
关于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准日统一为2006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的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关于工作原则和方法。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关于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本次资产清查分为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目前该阶段的工作基本完成。如确定资产清查报表、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拟定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下一步,即将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培训。
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2007年5月31日前,中央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有关要求报送财政部。2007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总结阶段(2007年7月)。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
关于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保障。
关于组织机构。财政部成立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由我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廖晓军副部长、张少春副部长担任副组长,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等相关司局的司(局)长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张少春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三、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全局的高度,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立即向下布置,开展宣传和培训,及时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健全机构,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全面完成资产清查的各项任务。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要明确任务和职责,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工作机制;要围绕工作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制度建设等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安排,不等不拖,积极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三)严格要求,确保质量
在资产清查中要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资产清查中出现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况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志们,此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相当大。我相信,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下,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任务,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六、在全省资产清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湖南省财政厅李友志2007年2月7日)
同志们:
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财政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全省完成财政总收入891.16亿元,比上年增长19.25%;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全省累计完成财政支出1045.76亿元,比上年增长19.73%。财政收支稳定增长,财政运行平稳有序,为我们全年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2007年,我们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继续抓好各项财政工作。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按照财政部的总体部署安排,认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探索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机制,搞好资产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下面,我就全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是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我们开展的第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资料显示,全省国有资产总量为4462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达到1774亿元,约占五分之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如此庞大,只有在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才能管住、管好、管出效益。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家底”不清,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不到有力的保证。资产配置不公平、资产使用效率低、资产处置不规范、资产管理手段落后等现象和问题一直存在,不仅浪费了国有资源,也增加了政府的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摸清资产存量、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管理情况,可以找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以便下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促进单位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益,最终实现资产的合理安排使用和节约支出的目的,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社会的步伐。
(二)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近几年来,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我们相继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直未能明确,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监管也一直比较薄弱,尤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缺乏有效衔接,影响了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迫切需要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一是通过资产清查,掌握单位的资产存量信息,如数量、价值、结构、来源等,有利于建立起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资产管理机制,有效解决目前资产预算安排与现有资产存量脱钩的问题。二是通过资产清查,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情况,逐步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促进编制综合预算,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是通过资产清查,全面、准确地掌握资产的实物量、价值量及运行状况等信息,有利于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标准,为细化预算编制提供可靠的依据,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四是通过资产清查,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配置合理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科学、有效地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可以推动财政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为逐步实施绩效预算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开展资产清查有利于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家底不清、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等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无法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严重滞后,资产管理程序不健全,制约着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财政改革。从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发展要求来看,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开展资产清查,对基本账务进行清理,详细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分布和使用情况,首先,可以促进账实、账账、账表相符,做到“家底”清楚;其次,有利于建立有效的资产调剂、处置制度,促进存量资产的整合和共享共用;第三,可以据此建立资产信息库,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第四,有利于准确了解资产配置的品种和数量,扩大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时效性。
二、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资产清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列入此次资产清查的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与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
这次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二是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三是实现两个结合,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四是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资产清查的组织机构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成立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我担任资产清查小组组长,李良田副厅长、张美霞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张美霞总会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情况及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其工作机构成立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产清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印发的资料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五)资产清查的工作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单位进行自查,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收集并审核汇总后,连同所属单位清查工作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直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厅、局、委、办本机关)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各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地方自行确定。
(六)资产清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保证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开展应严格按照以下时间阶段进行。一是基本情况清理阶段。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财政部51号文件要求,2007年2月底以前完成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清理工作。二是资产清查阶段。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阶段工作必须于2007年4月底以前完成。三是审计汇总阶段。各单位应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资产清查审计工作,并连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和审计报告等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及省直各单位上报报表,进行全省汇总,于2007年6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四是完善制度阶段。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五是总结评比阶段。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省财政厅将根据各级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总结,对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对制度尚不健全、管理尚不完善的单位将采取相应办法督促、帮助其加强管理工作;对在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我们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实,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做好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是贯彻落实财政部35号、36号部长令,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以这次资产清查为契机,建立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数据库,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各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这次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管领导亲自挂帅,部门(单位)内部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同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做好动员、培训和布置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订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阶段工作,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次资产清查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卡片,这是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重要途径,各单位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在整个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做到统一工作步骤、统一工作要求、统一政策和方法、统一指标口径、统一使用数据处理软件。要通过这次资产清查,全面摸清“家底”,建立监管系统,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路、统一口径,共同研究掌握清查工作政策、制度办法和工作方案,根据各阶段的重点、难点,从面上指导和推进资产清查工作。二是各部门各单位与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交流沟通,统一工作程序和进度,保证自查申报、复核工作质量,防止工作走过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的及时、均衡开展。四是各级各部门要合理确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工作的方式,一些工作量大、人手不够的单位,可以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查,以保障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是建立资产信息系统的初始数据来源,是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填报资产清查各类报表,真实反映情况,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参加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保持客观公正,如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二是对出现账务不清和账实不符的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并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理。三是按规定输入固定资产卡片和基础表数据,保障录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四是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资产清查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同志们,圆满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坚实基础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相信,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下,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任务,为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出积极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湘财资[2007]4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便于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理解和掌握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解释及我省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
有关问题解答

1.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如何确定?
答: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均应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代编预算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且只有基本支出经费拨款或不定期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的事业单位、企业集团下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等。
2.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后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逐户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涉及单位合并的,应以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应否单独编制报表。例如: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的,按一个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3.省属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省级还是地方级资产清查范围?
答:按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因此,省属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省级资产清查范围。
4.依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运转的社会团体是否纳入资产清查范围?
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挂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运转的社会团体,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5.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列入本级资产清查范围,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6.宗教资产应如何组织开展资产清查?
答: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资产和直接管理单位的资产应进行资产清查。现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资产,暂不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其中属于重点保护文物的,由政府宗教管理机关或文物管理机关,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宗教团体进行实物登记、核对、造册。
7.各级总工会资产应如何组织资产清查?
答:各级总工会资产中,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资产不列入我厅此次组织的清查范围,由单位自行决定管理方式。
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8.已进行住房改革,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职工住房,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对于在房改过程中已经出售的职工住房,应及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以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并已作销账处理的职工住房,不需再进行清查登记。以标准价出售的职工住房,考虑到单位仍拥有部分产权,应在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一并组织清查,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反映。
9.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各级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是战备资产,可暂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此,各级人防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10.行政事业单位为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代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不纳入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应纳入清查范围。
11.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资产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资产,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清查。有关单位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及电子数据时,可只报送汇总报表及有关汇总数据。
其他单位涉密资产的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12.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构筑物,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13.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应如何上报?
答:按照要求,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具体上报方式如下:
(1)行政单位所属、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由行政单位负责填报《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
(2)事业单位所属、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由事业单位负责填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
14.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有关数据如何填报?
答: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应由其主管行政单位负责填报《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机关服务局或机关服务中心是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还应根据要求,单独填报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15.事业单位兴办、控股、参股的企业和单位有关数据如何填报?
答:事业单位兴办、控股、参股的企业和单位的基本情况,应由主管事业单位负责填报有关报表。
1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如何组织?
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我厅今年2月7日的统一布署,先由各单位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自查或直接委托中介机构清查。其中,资产数额大、自查力量不够的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市州一级和县区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省财政还将组织机构对部分单位开展专项抽查。有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资产清查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17.如何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应填报行政报表还是事业报表?
答:行政事业单位在选择应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时,应以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为基本依据进行判断。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报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填报事业报表。
18.资产清查报表封面信息中,“其他”会计制度选项应如何理解?
答:“其他”会计制度选项,是指个别部门或单位存在既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又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单位作为一个填报单位进行清查,应选择“其他”选项,并填报两套报表。
19.货币资金、存货等有关清查数据如何填报?
答:对于资产清查报表中没有统一设置清查基础表的货币资金、存货等,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计表格进行清查,然后再按照工作要求将有关指标录入到资产清查报表中。
20.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直属”与“控制”应如何理解?
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直属”是指与被投资单位有直接缴拨关系,“控制”是指不存在直接缴拨关系,但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1.目前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土地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对单位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证书;在进行固定资产卡片录入时,“产权形式”一栏填“否”, “使用状况”填“在用”,“权属证书”一栏暂缺,待办理好权证后补充填列。
22.单位系统财务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此次资产清查包括对单位的账务如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和清理,单位系统财务应纳入此次清查范围。
23.在一个单位是否可以实现同时用多台电脑进行固定资产卡片录入?
答:本次资产清查卡片录入的工作量极大,为方便操作,实现多人分工合作,节约录入时间,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事业资产清查”专栏中已加载了软件系统的补丁程序,下载更新后,可实现在一个单位同时用多台电脑进行固定资产卡片录入。当各台电脑完成了某一类固定资产卡片录入后,可以通过“卡片信息导出”功能,在该电脑中生成一个新的数据文件,然后,将各台电脑上的卡片数据文件拷贝到一台电脑中,利用该系统中“卡片信息导入”功能即可实现对其他各台电脑录入的卡片信息进行汇总。
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南省资产清查技术服务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资[2007]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资产清查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资[2007]3号)等有关文件,省财政厅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资产清查技术服务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一)工作职责
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拟定资产清查的相关办法和配套措施,对资产清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和上报,并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资产清查有关政策,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确认和核实等。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友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 厅长)
副组长:李良田(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 常务副厅长)
张美霞(省财政厅党组成员 总会计师)
成 员:刘克邦(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局长)
易继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局长)
李丙力(办公室主任)
陈为民(综合规划处副处长)
陈其辉(预算处处长)
庄大力(国库处处长)
龚金亮(行政政法处处长)
曾鹏飞(教科文处处长)
赵跃辉(经建处处长)
杨中万(农业处处长)
杨海霞(社保处处长)
贺金生(企业处副处长)
任 安(对外经济贸易处处长)
张湘祥(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处长)
邱望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副处长)
杨正华(监督局副局长)
彭辉虹(乡镇财政管理处处长)
沈启秀(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效军(信息网络中心副主任)
(三)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人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张美霞(省财政厅党组成员 总会计师)
办公室副主任:张湘祥(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处长)
龚金亮(行政政法处处长)
曾鹏飞(教科文处处长)
张效军(信息网络中心副主任)
工作人员:汤 宁(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
周迪三(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
贺 倩(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
欧阳光辉(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
李 伟(行政政法处)
刘东楚(教科文处)
李 军(信息网络中心)
办公地点: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
办公电话:(0731)5165103
5165216
5165207
5165289
5165136
传 真: (0731)5165218
E-mail: hunanzichanchu@yahoo.com.cn
二、资产清查技术服务小组
(一)工作职责
组织做好资产清查软件操作培训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组织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工作,确保清查软件安全稳定运行。
(二)资产清查技术服务小组由厅信息中心副主任张效军任组长,徐立群任副组长。
技术联络员:李军、胡俊洲
办公地点:省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
办公电话:(0731)5165136


                                                              责任编辑:丁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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