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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须提交的资料有:(1)拟处置资产的资金来源情况;(2)资产产权证明、资产购置的原始凭证;(3)申请单位同类资产的存量情况;(4)非常损失技术鉴定资料、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5)无偿调出国有资产的批准文件;(6)其他能证明其资产情况的文件。
二、审批。单项资产价值在3000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单项资产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处置房屋、土地等大宗国有资产时,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委审批。
三、价格认定及评估。经批准同意处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物价部门价格认定专门机构或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价值进行价格认定或评估,认定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处置的基准价。
四、处置。通过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公开进行。变卖所得(或残值)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局国资专户。
五、注销产权。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办理产权注销手续,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
责任编辑:丁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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