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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核发
许可对象:会计从业资格申请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5〕17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5元。
许可条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省财政厅考试合格文号);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
4.符合《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会管股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会管股工作人员
2.时限:9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会管股负责人
2.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局会管股工作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八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744-8225497
投诉电话:0744-8266229
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点击下载)
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丁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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