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会计之窗
  政府采购
  国库支付
  金财工程
  非税收入
  农业开发
  资产清查
  下载专区
 
 

 友情连接
 

 

 
当前位置: 永定财政>>办事大厅>>办事指南
 
                        

   湖南省非税收入违法问题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税收入违法问题的积极性,打击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根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指向我省各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所规定奖励的举报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材料中有非税收入征管违法的基本事实,及明确、具体的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经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认定有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
    (六)将非税收入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八)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十)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十一)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
    (十二)其他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机关为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
举报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或表彰等;物质奖励指由举报奖励机关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的奖金。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可以同时施行,也可分别单独施行,具体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报举报奖励机关酌情决定,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六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列入本级征收管理经费预算总额中;由各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兑现的具体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事项,待问题查实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报奖励机关酌情给予奖励;暂不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留档,逾1年仍无法确定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受奖处理。

    第十条 所追缴的违法资金收入、罚款收入缴入哪一级汇缴结算户即由哪一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支付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追缴违法资金收入、罚款收入额的多少,以及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行为分为4类:
  (一)一类举报。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全程协助现场查办工作,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类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并部分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类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类举报。未协助查办工作;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征管违法问题举报事项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一~四类举报行为,依实际缴入汇缴结算户的追缴违法资金收入额分别一次性按5%、4%、3%、2%的标准计发奖金;没有追缴违法资金收入额的案件,依实际缴入汇缴结算户的罚款额分别按8%、6%、4%、2%的标准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奖励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对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但没有追缴违法资金、罚款的案件,可根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大小及一~四类举报行为,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以下奖金。

    第十五条 同一非税收入征管违法问题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问题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税收入征管违法问题的,按同一事项一次性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的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七条 举报问题查实后,在该问题已作出处理并且追缴违法资金收入和罚款收入缴入汇缴结算户后30日内,由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填制《非税收入征管违法问题举报奖励呈批表》(见附件一),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领导初审并报奖励机关批准。
《非税收入征管违法问题举报奖励呈批表》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作为保密件保管。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根据《非税收入征管违法问题举报奖励呈批表》确定的奖励事项及奖励金额制作《非税收入违法问题举报奖金支付凭证》(见附件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支付举报奖金的财务凭证。

    第十九条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领取有关奖励,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文件以及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根据《非税收入征管违法问题举报奖励呈批表》制作《非税收入违法问题举报奖励付款书》(见附件三),作为举报人领取奖金的凭证。
《湖南省非税收入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书》由各级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作为保密件保管。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奖励呈批表及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徇私舞弊,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玩忽职守,未认真核实,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丁泳洋
 

 
 
          永定区财政局 信息中心 2007年@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 Yong Ding Cai Zhe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局内邮箱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