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2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许可对象:会计从业资格申请人 许可条件: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第八、十三条、《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 5、申请人符合第前述1、2、3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的,自毕业之目起2年内(含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6、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5]17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5元。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 4、符合《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65156,省财政厅网址:http://www.hnczt.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9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复审; (2)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厅会计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证书的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公示; (2)对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书面决定的,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3、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丁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