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2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许可对象: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 许可条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全体股东书面申请报告;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65157, 省财政厅网址:http://www.hnczt.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9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复审; (2)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厅会计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将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3、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第二十五条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丁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