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 许可对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 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许可条件如下: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书面申请;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财政部第24号令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财政部第24号令附表2);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财政部第24号令附表3)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8、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65157 ,省财政厅网址:http://www.hnczt.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 3、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及会计处的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会计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2)作出行政许可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将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3、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第六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丁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