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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审批



审批事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审批
审批对象:拟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
审批依据: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第三条。
(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直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3]25号)第五条。
(三)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1]27号)第十三条。
审批条件: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预算外资金
3、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要单独开户的资金
4、其他资金
审批数量:原则上只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
审批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单位法人证书;
2、机构代码证;
3、开户申请报告;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国库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51650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国库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批复文书交申请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丁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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