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审批对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 审批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 3、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企【2000】631号) 4、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企【2001】175号) 审批条件: 1、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 2、国家已下达进入破产程序的通知; 3、法院已下达破产裁定书; 4、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已经审核。 审批数量: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确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注册会计师事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的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账款科目余额明细表等。 2、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证明材料。 4、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5、集体混岗工有关祥细材料,包括混岗集体职工档案样本以及花名册(汇总表)复印件。包括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招工时间、进入企业时间、下岗时间等。 6、新鉴定7—10级工残人员的名单具体级别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 7、移交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费用的祥细材料,包括:移交资产明细表;医院、学校、供电、供水、供暖等后勤服务单位费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8、统筹外项目省级政府发布的文件。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10、费用测算表的计算机软盘。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731—516517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报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在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上报材料。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补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请财政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予公示:上报财政部。
责任编辑:丁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