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审批对象:申请设立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审批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具体由财政部门内设的综合部门办理。 审批依据: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要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四条: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 审批条件: 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审批费用: 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理由、收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收入解缴方式、预计年收费金额、收费单位性质、人员、经费来源状况和财务管理体制等。 2、有关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 3、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资料。 审批时限: 1、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收到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 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缴费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审批或审核收费项目的决定。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具体理由. 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以公文形式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监督检查: 1、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经批准收费的文件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申领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2、禁止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票据。禁止收费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 标准和范围收费。禁止收费单位收费后不开具规定的票据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3、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布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实行年检年审制度,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5、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征收管理。收费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帐册,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 6、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规定执行,如实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丁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