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契税减免审批。 审批对象: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减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申报材料:契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费用:无。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岗位责任人:契税岗位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5165227)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登记契税纳税申报表。 2、核对表中有关数据。 3、提出初审意见。 二、审批 岗位责任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复核表中有关数据。 2、提出复审意见。
责任编辑:丁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