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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审批事项: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审批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减免条件:下列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和铁路、公路支线等用地;
(二)铁路线路和按规定两侧留地及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三)民用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国家物质储备部门专用炸药库房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包括部队、部门、企业办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
(七)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单位用地;
(八)农、林、牧、渔业良种繁殖场(站)生产建设用地;
(九)人畜饮水工程设施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
(十)下修筑的简易公路、桥梁用地和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用地;
(十一)由乡、镇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的住宅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申报材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费用:无。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耕地占用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599120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登记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表。
2、核对表中有关数据。
3、提出初审意见。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复核表中有关数据。
2、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期限:一般为二十日内,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责任编辑:丁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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