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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许可对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申请人
许可条件: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许可条件如下: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②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③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④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②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内(《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许可程序:
一、申报
(一)设立资产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出资证明;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5、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6、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8、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10、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65103 ,省财政厅网址:http://www.hnczt.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分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复审;
(2)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许可标准、要求,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向省财政厅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报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将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2)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3、时限: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丁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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